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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律师要成为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实践者和推动者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06年07月13日作者:法制日报

  当前,社会主义荣辱观学习教育活动正在全国上下广泛开展。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论述,涵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体现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时代要求,明确了当代中国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是马克思主义道德观的精辟概括,是新时期社会主义道德的系统总结,是新形势下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指导方针,具有很强的思想性、指导性和现实针对性。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是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中提升中华民族素养的重大战略任务,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和继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思想保证。在律师行业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对于促进社会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对于进一步提高律师队伍素质,推进律师工作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律师队伍应当成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实践者和推动者

  律师工作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律师队伍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高素质专业人员,律师工作的特点和律师队伍的素质,决定了律师队伍可以而且应当成为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实践者和推动者。律师作为一个以法律知识为国家、社会和公民提供服务的特殊职业群体,只有树立正确的荣辱观,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才能获得服务对象的充分信任,获得社会的尊重,才能有良好的行业风气,行业才会有良好的社会形象,事业才有生命力。律师工作的宗旨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核心内涵高度一致。律师工作的最基本职责是明确法律主体行为的合法和非法,分辨社会成员的道德是非,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基本要求是辨别是非、善恶、美丑,明确坚持什么、反对什么,倡导什么、抵制什么。因此,坚持律师工作的宗旨,实际上就是在倡导“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通过律师的职业活动,可以把“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具体运用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体现到执业活动的各个环节,律师法律服务工作的过程可以成为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过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教育和建设赋予律师队伍新的使命。广大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以实践和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为己任,在增强践行“八荣八耻”自觉性的同时,把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一项重要的职责和任务,结合执业活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使律师队伍真正成为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实践者和推动者,为改善社会风气发挥示范和推动作用。

二、把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内化为律师队伍的职业品质

  律师工作职业特色鲜明,培养并且凝固律师队伍正确的职业品质,是胜任地履行律师工作职责的重大问题。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作为律师队伍教育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于律师队伍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正确的利益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正确方向,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民的宗旨,增强爱岗敬业、明礼诚信、团结友善、乐于奉献的道德意识,进而把社会主义荣辱观内化为我国社会主义律师队伍的职业品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结合律师行业的特点,根据律师队伍建设的实际,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应当在律师队伍中开展以“有理想、有责任、有信誉、有纪律、有情操”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有理想,就是要通过教育,使广大律师坚持共产主义信念,热爱祖国,正确认识社会发展规律和国家前途命运,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有责任,就是要通过教育,使广大律师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坚持服务为民,扶危济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努力为维护社会稳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实现和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有信誉,就是要通过教育,使广大律师牢固树立“诚信为本、守信为荣、失信可耻”的观念,在自身的全部执业活动中,自觉维护和不断树立诚信形象,提高律师工作的社会信誉度;有纪律,就是要通过教育,使广大律师